系统梳理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6 日间,各国与地区新发布、新生效、新修订、进入立法程序或公开征求意见的人工智能立法与政策,并单设一节汇总人工智能伦理的新文件、共性趋势与分歧。2025 年及以前通过、但在 2026 年新生效的法规作为「2026 年新生效」列入并注明原通过日期,不把旧闻当新新闻。
中、韩、印、欧、美加州同年强化合成内容标识,机器可读标识(水印、元数据、来源数据)成为共同技术路径,全球收敛于「标识+快速删除」双轨。
中国智能体实施意见与 TC260 3.0 版、新加坡代理式 AI 框架、英国 ICO 就 agentic AI 征求证据——治理开始追问智能体「做什么、能做什么、谁负责」。
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均选择修订隐私/数据保护法来实现 AI 约束,而非单独立 AI 法;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2026 年明确「无横向 AI 法」。
按日期倒序排列 2026 年以来的主要动态。可按地区与法律状态筛选;状态口径:已生效=已生效法律/规章;待生效=已通过或已签署、尚未生效;草案=草案、征求意见或立法程序中;政策=政策文件、战略、行政令与表态;指南伦理=自愿性指南、守则、框架与伦理文件;司法=诉讼与司法和解。
2026 年欧盟的主线是「一延一进」:附件 III/附件 I 高风险系统义务被推迟一年多,但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与委员会对通用目的 AI(GPAI)提供者的罚款权在 8 月 2 日如期落地,成员国实施与统一标准则明显滞后。
修订《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
未逐国核实:「截至 2025-08-02 截止日 27 国中 21 国未提交实施法;截至 2026 年中仅 8 国完成主管机构正式指定」为二手汇总数字,未逐国核实原文。
联邦层面 2026 年以行政令、政策框架与讨论稿为主轴,并通过诉讼工作组挑战州法;真正的硬法来自各州——1 月 1 日一批州法集中生效,科罗拉多则上演「废止重订+诉讼暂缓」。州法总量背景:截至 2026 年 3 月,45 个州已提出 1,561 项 AI 相关法案;截至 2026 年 8 月底,至少 29 个州已制定 AI 成文法(均为二手汇总统计,未逐州核实)。
四页立法建议,七大支柱:建议国会制定统一联邦 AI 标准并优先适用(preempt)与联邦政策冲突的州 AI 法;反对设立新的联邦 AI 监管机构,主张由现有部门监管+行业主导标准;反对给州法造成「不当负担」。同日背景:参议员 Marsha Blackburn 于 3 月 18 日提出 “TRUMP AMERICA AI Act” 讨论稿;众议院民主党人提出 GUARDRAILS Act 要求废除 EO 14365。
自愿而非强制:请前沿 AI 开发者在商业/公开发布前最多 30 天向政府提供早期访问以作网络安全审查(5 月草案为 90 天,经行业反馈缩减);建立联邦 AI 网络能力基准测试与 AI 漏洞信息共享清算所;明确禁止强制性联邦 AI 模型许可/审批;要求联邦机构强化自身 AI 安全防护。
要求行政部门在非法定文件中使用 “Super Intelligence / SI” 替代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第 3(b) 条要求科技政策助理 60 天内(2026-11-28 前)提交新定义立法建议。不改变既有法规、合同与拨款,不约束私营部门与各州。同日特朗普与 Google、Anthropic、Meta、OpenAI、xAI、Nvidia 签署一页自愿协议,承诺内部控制、内部团队、外部审计伙伴与董事会委员会,无罚则、无政府执法角色。背景:9 月 22 日特朗普在联合国大会发言拒绝「全球主义控制方案」。
四编:前沿 AI 治理、劳动力、网络安全、研发与国际合作。拟对 AI 模型「开发」环节的州/地方法规实施 3 年优先适用,不延及「使用/部署」环节;设前沿模型治理框架。讨论稿无议案编号、未进入委员会、无表决安排。后续:2026-06-25 众议院科学、空间与技术委员会审议 10 项 AI 法案,推进其中 6 项 GAAIA 拆分内容为独立法案,包括法定设立 CAISI(H.R. 9363)、NIST「模型卡」文档标准(H.R. 6461)、K-12 AI 素养拨款(H.R. 5584)、NSF AI 奖学金(H.R. 5351)、国家 AI 研究资源(H.R. 2385)、可信 AI 奖学金(H.R. 9334)。
刑事:明知发布非自愿亲密影像(含 AI「数字伪造」)最高 2 年监禁,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最高 3 年。平台:覆盖平台须建立删除请求程序,收到有效请求后 48 小时内删除并尽合理努力删除已知相同副本;FTC 执法,每项违规民事罚款最高 53,088 美元(经通胀调整)。FTC 于 2026-05-11 向 15 家平台发合规函,5 月 19 日发布执法指南并开通 TakeItDown.ftc.gov 投诉门户,5 月 20 日再向 12 家 “nudify” 工具运营者发警告函。
15 亿美元和解,覆盖 482,460 部作品,约每部 3,000 美元,首笔付款预计 2026-11-15 前。法官 2025-06-23 部分即决判决:用合法购买的图书训练为「极具变革性」属合理使用(fair use),扫描自有纸质书亦属合理使用;但从盗版库(LibGen、PiLiMi、Books3)下载 700 余万册并建中央图书馆不属合理使用。和解仅覆盖已列作品的既往获取/复制主张,不覆盖模型输出、未来行为与未列作品。Kadrey v. Meta、NYT v. OpenAI 仍在审理中(后者简报截止 2026-11-06)。合理使用问题尚无上诉法院定论。
众议院通过 H.R. 7757《KIDS Act》(含 SAFE BOTs Act,针对未成年人聊天机器人安全);参议院商务委员会推进 S. 4407《CHATBOT Act》(Ted Cruz,要求聊天机器人提供家庭账户与青少年可验证父母同意);众议员 Ted Lieu 提出 H.R. 9917《AI Kill Switch Act》(要求达到一定算力的 AI 系统保留关闭能力);众议员 Greg Casar 等提出 H.R. 4640《禁止 AI 价格歧视与工资操纵法》;众议院通过 H.R. 9340《纳税人保护法》(数据中心成本)。以上均为草案/已通过一院、未成法,具体文本未逐项核实。2026-07-21,OSTP 发布《科学:新的黄金时代》报告,扩大 “Genesis Mission” 与 AI-for-science 优先事项。
背景(非 2026 新法):EO 14365(2025-12-11)设立 AI 诉讼工作组,挑战与联邦政策冲突的州 AI 法;「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中 10 年州 AI 监管暂停条款于 2025-07-01 被参议院以 99-1 剔除。2026 年无联邦优先适用立法通过。
联邦层面优先适用(preempt)州 AI 法的推动大概率停滞:民主党提案一般将联邦规则作为下限而非上限,加州、纽约、科罗拉多、得州、伊利诺伊等州法继续构成合规基线。参议员 Maria Cantwell(有望出任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提出六项原则框架——可执行的 NIST 安全标准、发布前独立审计、强制事件报告;众议员 Lori Trahan 的 CLAIM Act 讨论稿拟设联邦诉由,追究开发者致害责任且不优先适用州法;预计 2027 年初开始就 AI 安全事件、模型测试、竞争与数据实践举行听证并要求高管作证。另:9 月提出的《禁止人工超级智能法案》(S.5493/H.R.10538,拟永久禁止研发或部署人工超级智能,违规个人最高 20 年监禁)在选后再次受到关注,但仍为草案、未获通过,且不代表民主党已正式采纳。
超级智能工作组(Super Intelligence Task Force,Michael 任副主席)将在 1—2 周内公布适用于国内 AI 实验室的现行法律与监管清单,涵盖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版权、出口管制等既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制定新法、不设模型发布前许可;目的为建立公众信任并 preempt 国会制定可能打击行业的监管。具体清单内容与各机构监督权限未披露。索引核实(多源转引路透社报道,未读路透社原文)。
| 州 | 法案 | 生效日 | 状态与要点 |
|---|---|---|---|
| 加州 | SB 53《前沿 AI 透明度法》 已生效 | 2026-01-01 | 2025-09-29 签署。适用训练算力 >1026 FLOPs 的前沿开发者;>5 亿美元年收入者负更重义务:发布前沿 AI 框架、部署时透明度报告、关键安全事件向 Cal OES 报告(15 天;imminent 死亡/重伤风险 24 小时内披露)、举报人保护;总检察长执法,每项违规最高 100 万美元。 |
| 加州 | AB 2013《生成式 AI 训练数据透明度法》 已生效 | 2026-01-01 | 2024-09-28 签署。要求在加州公开提供的生成式 AI 系统开发者披露训练数据摘要。xAI 申请禁令于 2026 年 3 月被法院驳回。 |
| 加州 | SB 243《陪伴聊天机器人法》 已生效 | 2026-01-01 | 2025-10-13 签署(Ch.677)。适用于任何提供陪伴聊天机器人的运营者(无算力/收入门槛):须有危机干预协议、提醒用户对方为 AI、向加州自杀预防办公室年度报告危机转介统计(自 2027-07-01 起)。 |
| 加州 | SB 942《加州 AI 透明度法》(经 AB 853 修订) 已生效 | 2026-08-02 | 覆盖月活/月访 >100 万的生成式 AI 提供者(大型在线平台门槛 200 万):须嵌入来源(provenance)数据、水印/标识。SB 1000 为 2026 年修正案,于签署时生效。 |
| 加州 | 2026 年 9 月签署潮 已签署 · 待生效 | 多项 2027-01-01 | 9 月 9—30 日共 27 项 AI 法案成法,4 项被否决。包括 SB 947 禁止仅由自动化决策系统作出纪律/解雇决定及 AI 裁员通知规则;SB 951、AB 1609、AB 2713、SB 574、AB 1331、AB 1883 等。CCPA 自动化决策(ADMT)规则合规日亦为 2027-01-01。逐项内容未核实。 |
| 得州 | HB 149《得州负责任 AI 治理法》TRAIGA 已生效 | 2026-01-01 | 意向主义(intent-based):差别影响本身不足以定责;总检察长专属执法,无私人诉权;60 天整改期;罚款 1 万—20 万美元。政府部署者义务较重;合规 NIST AI RMF 可作肯定抗辩。 |
| 伊利诺伊 | HB 3773(修订《人权法》) 已生效 | 2026-01-01 | 效果主义:AI 在就业决策中产生歧视性效果即违法,邮政编码作代理变量亦在列;须通知;IDHR/IHRC 救济,分级民事罚款约 1.6 万/4.25 万/7 万美元。 |
| 伊利诺伊 | SB 315《AI 安全措施法》 已通过 · 待生效 | 2027-01-01 | 据 Mintz 2026 年 7 月报告,为全美首部要求前沿 AI 模型年度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州法。签署日期未核实。 |
| 科罗拉多 | SB 26-189《自动化决策技术法》ADMT Act 已签署 · 执行暂缓 | 2027-01-01 | 2026-05-14 签署。废止并重订 SB 24-205(2024 年首部综合州 AI 法,原定 2026-06-30 生效,从未生效):删除合理注意义务、风险管理计划与影响评估,改为通知+不利结果后 30 天内解释+纠正+人工审查+保存记录 3 年;仅总检察长执法。xAI 于 2026-04-09 起诉(xAI v. Weiser),司法部 4 月 24 日介入,4 月 27 日法院批准和解性暂缓:总检察长在法院就初步禁令作出裁决后 14 天前不得启动执法(含调查)。总检察长须在 2027-01-01 前制定细则,听证会 2026-10-26。 |
| 纽约 | RAISE Act《负责任 AI 安全与教育法》 已签署 · 待生效 | 2027-01-01 | 2025-12-19 签署。镜像加州 >1026 FLOPs 门槛,设金融服务厅内专门监督办公室。2026 年 3 月曾修订。 |
| 康涅狄格 | SB 5《在线安全法》(公法 26-15) 已签署 | 2026 年 5 月签署 | 含 AI 陪伴聊天机器人保障与披露、儿童保护、大型生成式 AI 提供者来源数据义务;第一阶段 2026-10-01:WARN 备案中的 AI 裁员披露等。分期生效日未逐项核实。 |
| 俄勒冈/华盛顿 | SB 1546 / HB 2225 已通过 · 待生效 | 2027-01-01 | 仿加州 SB 243 的陪伴聊天机器人法。 |
2026 年中国没有公布《人工智能法》草案,综合立法仍在立法计划与「预备审议」阶段;实际落地的约束来自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的首个 AI 专条、全球较早的拟人化互动服务专项规章,以及围绕智能体(agent)的新政策与标准。
新增第 20 条为全国性法律中首个 AI 专条:国家支持 AI 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发展,促进训练数据资源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 AI 伦理规范,加强 AI 风险监测、评估与安全监督。同时提高特别严重违法罚款上限至 1000 万元,并扩大域外适用。
背景性在效规则(2026 年仍适用,非 2026 新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生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生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 生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生效,要求显式+隐式标识,禁止去除/伪造标识)。另《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08-21 发布)2026 年为实施年,目标 2027 年广泛深度融合六大领域、2030 年智能经济成为 leading 增长动力、2035 年进入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新阶段。
四国 2026 年的共同选择是:不立横向 AI 法,改由数据保护法改革、部门监管、国家战略与针对数据中心的专项标准推进。英国以自动化决策规则改革为主线,加拿大在 AIDA 失效后改走「战略+拆分法案」,澳大利亚年中转向「AI 标准」立法,新西兰则启动两项审查与指引。
2026 年亚太出现三种模式并存:韩国、越南的约束性全面法,中国台湾的无罚则框架法,日本、新加坡的促进型/自愿型路线;印度则以合成内容标识规则率先落子,泰国、马来西亚、印尼仍在草案阶段。
全球首个专门针对 AI 智能体的治理文件,自愿性。四大维度:
配套:2026 年 2 月总理黄循财宣布设立国家 AI 理事会(National AI Council)统筹;金融管理局(MAS)《AI 风险管理指引》咨询至 2026-01-31(截至检索时未见最终发布,标注缺口);新加坡无 AI 专门立法。
拉美以巴西的欧盟式法案为焦点,墨西哥 2026 年先行修订版权、劳动与刑法;中东无横向 AI 法,约束层由数据保护法、金融监管指引与自由区(DIFC/ADGM)规则构成。
参议院 2024-12-10 通过,2026 年仍在众议院特别委员会待审。仿欧盟 AI 法案,设两类风险而非三类——第 13 条「过度风险」(risco excessivo,禁止)与第 14 条「高风险」(alto risco,12 类:关键基础设施、教育选拔、招聘就业、基本公共/私人服务、紧急呼叫分诊、司法行政、自动驾驶、健康诊断、犯罪分析、证据可信度画像、生物识别情绪识别、移民边境管制);另设通用/生成式 AI 专章;要求算法影响评估;ANPD(国家数据保护局)为核心监督机构。无域外适用条款(早期版本误传已纠正)。
修订《联邦版权法》(LFDA)、《联邦劳动法》(LFT)与《联邦电影与视听法》,为 AI 使用演绎/表演艺术家声音、形象与表演(包括配音演员)建立新监管框架;众议院另通过刑法修正案针对 AI 生成性内容(deepfake),已送交参议院。另有联邦 AI 监管法草案在参议院讨论中,2026 年通过预期未实现。具体公布日期与生效日未核实。
智利:风险型 AI 法案众议院已于 2025-10-13 通过并送交参议院,另有 2021 年神经权利宪法修正案为背景。秘鲁(背景,非 2026 新法):《第 31814 号法律实施条例》2025 年 9 月公布,为拉美首部已颁布 AI 法。萨尔瓦多:有来源称其为拉美首个颁布全面 AI 法的国家,但未核实其 2026 年文本与日期,列为缺口,不采信。
2026 年国际层面三件大事:联合国首届全球 AI 治理对话与独立国际 AI 科学小组首份报告;ITU 与 UN-Habitat 发布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工具箱;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获得欧盟交存首份同意受约束书,但尚未生效。OECD、G7、WIPO、WEF 本次检索未发现可核实的新文书,列为缺口而非「无新文件」的定论。
首份成果《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指导原则与框架》(Guiding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s for People-Centred Smart Cities in the AI Era),为 U4SSC(ITU、UN-Habitat 与 UNECE 协调,另有 19 个联合国机构支持)成立 10 周年之际发布的首个联合国系统级工具箱。四项核心原则:从城市问题而非技术出发;受 AI 影响的公共决策须保持有意义的人类控制;按潜在影响分级设保障;不采用某一 AI 应用也可为负责任的结果。另同步发布城市 AI 治理、数字化转型度量、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城市数据平台、预期治理等系列出版物。
全球首部有约束力的 AI 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非直接约束企业):要求缔约国按风险分级管理 AI 全生命周期、保障人权/民主/法治、建立合规监督、保障受影响者可申诉、告知与 AI 交互。适用对象为公共当局及为其行事的私人主体,缔约国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他私人主体。
区分原则:「约束性」指违反可致罚款/刑事/民事责任或行政纠正;「自愿性」指指南、守则、框架、通谕、原则,无直接罚则,但可能通过采购、合规基准、诉讼中的注意标准或未来立法产生事实约束力。2026 年伦理讨论的一个显著变化是:伦理要求正在被写进法律(欧盟)、部门规章(中国)与隐私法(日、英、澳),纯粹的原则宣示在减少。
| 日期 | 发布机构 | 文件 | 核心要求 | 性质 |
|---|---|---|---|---|
| 2026-11-04 | ITU 与 UN-Habitat(U4SSC) | 《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工具箱》首份成果《指导原则与框架》 | 四项核心原则:从城市问题出发、公共决策保持有意义的人类控制、按影响分级设保障、不采用 AI 也可为负责任结果;覆盖 AI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问题识别、受益/受损方评估、监测与问责、变更或停用决策。适用对象:城市政府与城市 AI 项目管理者。 | 自愿性指南 |
| 2026-09-14 | 中国 TC260(网信办指导) |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 版 | 新增智能体专章:最小权限、人工确认高影响操作、审计日志、记忆治理、停用撤销凭证;新增具身智能与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风险;识别智能体社交平台为薄弱环节。适用对象:AI 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 | 自愿性框架 |
| 2026-07-20 | 欧盟委员会 | 《AI 生成内容透明度指南》 | 解释第 50 条:如何标识、检测与披露 AI 生成内容;与 6 月 10 日行为守则配套。适用对象:GPAI/生成式 AI 提供者与部署者。 | 指南 · 非约束 |
| 2026-07-15 | 中国五部门 | 《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不得以替代社会交往/控制心理/诱导沉迷为目标;未成年人禁虚拟亲属/伴侣;2 小时提醒;敏感数据训练须单独同意;科技伦理审查。适用对象:拟人化 AI 服务提供者。 | 约束性规章 |
| 2026-06-10 | 欧盟委员会 | 《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 | 提供者:标识与检测;部署者:深度伪造与 AI 文本标识;附件 I 标准化图标/标签。适用对象:生成式 AI 提供者/部署者。 | 自愿性守则 |
| 2026-05-25 | 梵蒂冈教宗良十四世 | 通谕 Magnifica Humanitas(5 月 15 日签署) | 首部专论 AI 的通谕。技术「从非中立」;AI 须「解除武装」;致命决定永不得委托机器;利润不得成为系统性牺牲就业的理由;要求健全法律框架、独立监督、透明可申诉的高风险决策、劳动者保护与再培训、儿童保护、限制画像与侵入性监控、可持续 AI、透明供应链、国际规则保障致命决定受有意义人类控制;教育中须知何时不用 AI。适用对象:天主教会、政策制定者、AI 开发者与使用者。 | 伦理文件 |
| 2026-05-20 | 新加坡 IMDA | 《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v1.5 | 有界工具访问、可逆性、唯一身份+可问责人类、敏感操作前人类检查点、离线停止机制。适用对象:智能体开发者/部署者。 | 自愿性框架 |
| 2026-05 | 中国三部门 |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 决策三分类、用户最终决定权、不得超越授权;敏感领域备案/测试/召回;拟建智能体注册平台。适用对象:智能体开发者/部署者。 | 政策文件 |
| 2026-04-03 | 沙特 SDAIA | 《负责任 AI 政策》草案(咨询) | 四级风险模型(草案);另有《AI 偏见参考指南》首版(非约束性)。适用对象:沙特境内 AI 开发者/部署者。 | 草案 / 指南 |
| 2026-03-31 | 日本 METI/MIC | 《面向企业的 AI 指南》v1.2 | 生命周期风险治理、透明度、安全、内容识别、业务连续性、人类最终决策;训练数据可追溯性。适用对象:日本企业 AI 开发者/使用者。 | 自愿性指南 |
| 2026-01-22 | 新加坡 IMDA | 《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v1.0 | 全球首个智能体专属治理文件,四维度见亚太一节。 | 自愿性框架 |
| 2026-01-22 | 韩国 MSIT | 《人工智能基本法》及施行细则 | 高影响 AI 影响评估、人工监督、可解释性、用户保护计划;生成式 AI 透明度;高性能 AI 安全义务。适用对象:AI 开发/利用经营者。 | 约束性法律 |
| 2026-01-14 | 中国台湾数位发展部/科学及技术委员会 | 《人工智能基本法》 | 七项原则:人本、永续、有效治理、促进与规范并行;隐私、网络安全、透明度、公平与问责。适用对象:政府与各 sector 主管机关。 | 框架法 · 无直接罚则 |
约束性:欧盟 AI 法案高风险要求(2027-12-02 适用)含偏见测试与数据治理;韩国高影响 AI 影响评估须评估对基本权利的影响;美国伊利诺伊 HB 3773(效果主义)与得州 TRAIGA(意向主义)形成对照;加州 FEHA ADS 规则(2025-10-01 生效)与纽约市地方法 144(年度独立偏见审计)为背景。
自愿性:沙特 SDAIA《AI 偏见参考指南》首版;新加坡框架要求评估训练数据多样性;中国拟人化办法要求训练数据多样性、负向采样与对抗训练。
约束性:欧盟第 50 条(2026-08-02)、韩国事前告知义务(2026-01-22)、中国 AI 生成内容标识(2025-09-01 起)、印度 SGI 标识(2026-02-20)、加州 SB 942 来源数据(2026-08-02)、加州 AB 2013 训练数据摘要(2026-01-01)。
自愿性:欧盟 6 月守则+7 月指南、GPAI 行为守则训练数据摘要模板。
约束性:欧盟第 14 条人类监督(2027-12-02 适用);韩国用户保护计划须含人工干预机制;中国智能体意见:用户保留最终决定权;英国新 ADM 规则:须提供有意义的人工干预与申诉途径。
自愿性:新加坡智能体框架:敏感操作前人类检查点;梵蒂冈通谕:致命决定永不得委托机器。
约束性:日本 APPI 修正案(罚则 2027-01-17)、英国 ADM 改革(2026-02-05)、澳大利亚 APP 透明度(2026-12-10)、中国拟人化办法敏感数据训练须单独同意、印度 SGI 规则中的数据保护义务。
自愿性:OECD 原则、UNESCO 建议书。
约束性:欧盟第 50 条+新增禁止(2026-12-02)、美国《TAKE IT DOWN Act》48 小时删除(2026-05-19)、印度 SGI 3 小时/2 小时删除、中国标识办法、韩国标识义务、墨西哥刑法修正案(草案)。
约束性:中国拟人化办法禁虚拟亲属/伴侣、未成年人模式与监护人同意;加州 SB 243 危机干预与年度报告;康涅狄格 SB 5 儿童保护;加拿大 Bill C-34 自杀意念中断义务;美国众议院 KIDS Act / SAFE BOTs Act(已通过众议院)。
自愿/伦理:梵蒂冈通谕与 2026-09-25 UNESCO 讲话:儿童脆弱性不得成为剥削机会,要求年龄限制、平台问责、反 grooming/勒索/性剥削保护;联合国科学小组报告将儿童安全列为七大领域之一。
就业:欧盟附件 III(招聘、员工管理)2027-12-02 适用;美国伊利诺伊、得州、科罗拉多、加州 SB 947(2027 年)分化;中国国办发〔2026〕29 号就业友好意见;韩国招聘列为高影响 AI。
医疗:韩国医疗列为高影响 AI;日本医疗 AI 须 PMDA 批准;中国拟人化办法涉卫生健康服务须同时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教育:越南高影响过渡期 18 个月含教育;梵蒂冈通谕:教育为耐心过程,须知何时不用 AI。司法:欧盟附件 III 含司法行政与执法;巴西 PL 2338 高风险含司法行政与犯罪分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表示未来五年完善 AI 与数据产权司法规则(2026-05-27)。
约束性:加州 SB 53 与纽约 RAISE(>1026 FLOPs 前沿模型,安全框架、透明度报告、关键事件报告);韩国高性能 AI(≥1026 FLOPs)安全义务。
自愿性:美国 EO 14409 自愿 30 天预发布审查+白宫超级智能协议(无罚则);新加坡智能体框架;中国 TC260 3.0 版智能体风险框架;澳大利亚 AI 安全研究所(2026 年初);加拿大扩大 AI 安全研究所(2026-06-04 战略)。
2026 年的共性趋势除页首三点外,还包括:陪伴 AI 与未成年人成为伦理焦点(中国拟人化办法、加州 SB 243、康涅狄格 SB 5、加拿大 Bill C-34、梵蒂冈通谕同年聚焦情感依赖、自杀干预与儿童保护);前沿模型安全分层——1026 FLOPs 成为美(加州/纽约)、韩共同阈值,欧盟以 1025 FLOPs 推定系统性风险(第 51(2) 条),阈值数量级接近但法律后果不同。
| 维度 | 欧盟 | 美国(联邦+州) | 中国 |
|---|---|---|---|
| 立法模式 | 横向、风险分级综合法(AI Act 2024/1689),直接适用 | 联邦无综合法,行政令+讨论稿+自愿协议;州法碎片化(29 州成法) | 无综合法,以部门规章+场景规则+标准为主,综合法在计划中 |
| 风险分级 | 四级:禁止/高风险/有限/最小;附件 III 清单+附件 I 产品 | 联邦:无分级;州:加州/纽约以算力定前沿模型,科罗拉多/伊利诺伊/得州以「重大决策」定范围 | 分类分级:拟人化办法、智能体意见按场景与风险分级;TC260 框架按风险类型分类 |
| 透明度 | 第 50 条法定标识+机器可读,罚则 3%/1500 万欧元 | 加州 SB 942 来源数据、AB 2013 训练摘要;联邦无统一标识法,TAKE IT DOWN 以删除为主 | 生成内容标识办法(显式+隐式)+拟人化办法身份披露+2 小时提醒 |
| 版权训练数据 | GPAI 须有版权合规政策+训练数据摘要(第 53 条),尊重 TDM 保留权 | Bartz 案:合法购买图书训练属合理使用,盗版获取不属;无联邦立法,诉讼主导 | 生成式 AI 办法要求训练数据合法来源与知识产权合规;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
| 人类监督 | 第 14 条法定人类监督(高风险) | 州法:科罗拉多人工审查、加州 SB 947 禁纯自动化解雇;联邦:自愿 | 智能体意见:用户最终决定权;拟人化办法:极端情境干预+监护人联络 |
| 执法 | 委员会/AI 办公室+成员国市场监督,罚款最高 7%/3500 万欧元(高风险) | FTC(TAKE IT DOWN)、州总检察长、私人诉权(伊利诺伊)并存;联邦诉讼工作组挑战州法 | 网信、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拟人化办法罚款 1 万—20 万元 |
| 伦理定位 | 伦理要求法律化(人权、民主、法治为条约基础) | 伦理多为自愿框架与行业守则,联邦强调「最小负担」 | 伦理要求部门规章化(「智能向善」、科技伦理审查)+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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