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调研报告 · 2026

2026年全球人工智能
立法与政策调研

系统梳理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6 日间,各国与地区新发布、新生效、新修订、进入立法程序或公开征求意见的人工智能立法与政策,并单设一节汇总人工智能伦理的新文件、共性趋势与分歧。2025 年及以前通过、但在 2026 年新生效的法规作为「2026 年新生效」列入并注明原通过日期,不把旧闻当新新闻。

调研基准日 2026年11月6日 覆盖 欧盟、美国、中国、亚太、拉美、中东及国际组织 总览收录 56 项动态 核实方式 网络索引多源核实;中国网信办拟人化办法已读原文
趋势一

2026 是「标识年」

中、韩、印、欧、美加州同年强化合成内容标识,机器可读标识(水印、元数据、来源数据)成为共同技术路径,全球收敛于「标识+快速删除」双轨。

趋势二

治理对象从「生成内容」转向「智能体行为」

中国智能体实施意见与 TC260 3.0 版、新加坡代理式 AI 框架、英国 ICO 就 agentic AI 征求证据——治理开始追问智能体「做什么、能做什么、谁负责」。

趋势三

隐私法成为 AI 治理的「硬法载体」

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均选择修订隐私/数据保护法来实现 AI 约束,而非单独立 AI 法;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2026 年明确「无横向 AI 法」。

01

总览时间线

按日期倒序排列 2026 年以来的主要动态。可按地区与法律状态筛选;状态口径:已生效=已生效法律/规章;待生效=已通过或已签署、尚未生效;草案=草案、征求意见或立法程序中;政策=政策文件、战略、行政令与表态;指南伦理=自愿性指南、守则、框架与伦理文件;司法=诉讼与司法和解。

地区
状态
2026-11-05
立陶宛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实施法(92 票赞成、0 反对、3 弃权),经济与创新部负责 AI 政策与协调,设投诉、调查与处罚程序议会已通过
2026-11-04
英国 · 北爱尔兰政府发布指引:《欧盟人工智能法》经《温莎框架》在北爱尔兰有限适用,仅及嵌入式 AI 实物商品,独立软件除外;禁止性做法自 11 月 10 日起适用政府指引
2026-11-04
印度CERT-In 发布《人工智能安全审计指南》(CISG-2026-04,107 页),四级风险、九大审计领域,AI 安全事件 6 小时内通报审计指南 · 效力未明
2026-11-04
国际组织ITU 与 UN-Habitat 发布 U4SSC《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工具箱》首份成果,四项核心原则自愿性框架
2026-11-04
加拿大参议院就《合法访问法》C-22 举行首次听证,官员称适用范围可及游戏平台、AI 服务等草案 · 听证中
2026-11-04
美国联邦五角大楼首席技术官称政府将在 1—2 周内公布适用于国内 AI 实验室的现行法律与监管清单(非新法)政策表态 · 待公布
2026-11-03/04
美国联邦2026 年中期选举:民主党赢得参众两院多数;新国会 2027 年 1 月就职,联邦优先适用州 AI 法的推动大概率停滞选举结果
2026-11-03/04
中国国家发改委表态加快统一《人工智能法》立法,要求开发者及时披露安全事件政策表态
2026-10-29
加拿大Bill C-34《安全社交媒体法》二读通过,含 AI 聊天机器人安全义务草案 · 委员会阶段
2026-10-26
美国 · 科罗拉多总检察长就 SB 26-189 实施细则举行听证,书面意见同日截止规则制定中
2026-10-23
中国《国家信息化规划(2026—2030年)》发布,提出推进 AI 基础性立法政策文件
2026-10-08—11-20
英国ICO 就 agentic AI(代理式 AI)公开征求证据征求意见
2026-10-05
马来西亚数字部长在国会称《AI 治理法案》将于明年初提交草案 · 待提交
2026-09-30
美国 · 加州州长签署 2026 会期最后一批 AI 法案,9 月共 27 项成法,多项 2027-01-01 生效已签署 · 待生效
2026-09-29
美国联邦EO 14434《开启超级智能时代》;同日白宫与 6 家公司签自愿《超级智能协议》行政令 · 协议自愿无罚则
2026-09-25
梵蒂冈 / UNESCO教宗良十四世在 UNESCO 讲话,警告 AI 时代儿童脆弱性不得被利用伦理倡议
2026-09-14
中国TC260 发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 版,新增智能体风险专章自愿性框架
2026-08-26
澳大利亚国家内阁认可强制性大型数据中心/AI 标准,联邦拟 2027 年初立法政策决定 · 待立法
2026-08-02
欧盟AI 法案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生效;委员会对 GPAI 提供者的罚款权生效已生效法律
2026-08-02
美国 · 加州SB 942《加州 AI 透明度法》(经 AB 853 修订)生效已生效法律
2026-07-27
欧盟《数字一揽子计划——人工智能》(EU)2026/1744 生效,高风险义务延期已生效法律(修订案)
2026-07-20
欧盟委员会发布《AI 生成内容透明度指南》指南 · 非约束性
2026-07-20
美国Bartz v. Anthropic 15 亿美元版权和解获法院最终批准司法和解
2026-07-21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施行细则生效已生效法律
2026-07-17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修正案公布(7 月 10 日国会通过)已通过 · 罚则 2027-01-17
2026-07-17
中国国家发改委等发布《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7 月 16 日 29 国签署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WAICO)政策文件
2026-07-15
中国《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4 月 10 日公布)已生效部门规章
2026-07-15
澳大利亚总理宣布立法制定「澳大利亚 AI 标准」并设立总理内阁部 AI 办公室政策宣布 · 待立法
2026-07-14
日本内阁通过第二版《AI 基本计划》政策文件
2026-07-06—07
联合国首届全球 AI 治理对话(日内瓦);7 月 1 日独立国际 AI 科学小组发布初步报告国际对话 · 非法律
2026-06-25
美国联邦众议院科学委员会审议 10 项 AI 法案,推进 6 项 GAAIA 拆分法案草案 · 委员会阶段
2026-06-10
欧盟委员会发布《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自愿性守则
2026-06-04
美国联邦《伟大美国人工智能法》(GAAIA)269 页讨论稿发布讨论稿
2026-06-04
加拿大「AI for All」国家 AI 战略发布政策战略
2026-06-02
美国联邦EO 14409《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自愿性前沿模型 30 天预发布审查行政令
2026-05-25
梵蒂冈教宗通谕 Magnifica Humanitas(5 月 15 日签署)公布,首部专论 AI 的通谕伦理文件
2026-05-20
新加坡IMDA《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v1.5 版自愿性框架
2026-05-19
美国联邦《TAKE IT DOWN Act》平台删除义务开始由 FTC 执行(法案 2025-05-19 签署)已生效 · 2026 新适用
2026-05-14
美国 · 科罗拉多SB 26-189 签署,废止并重订原《科罗拉多 AI 法》,2027-01-01 生效,执行被法院暂缓已签署 · 待生效
2026-05-13
英国国王演讲:无专门 AI 法案;宣布《监管促进增长法案》(含 AI 沙盒权)法案宣布 · 待立法
2026-05-12
英国《数据保护法 2018(AI 与自动化决策行为守则)条例 2026》生效,要求 ICO 制定法定守则已生效(程序性义务)
2026-05-11/12
中国国务院 2026 年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提出加快 AI 综合立法立法计划 发布日期各来源记载不一,见缺口说明
2026-05-01
越南第 142/2026/NĐ-CP 号法令生效(AI 法实施细则)已生效法律
2026-04-21
新西兰司法部长要求法律委员会审查政府自动化决策(ADM)法律问题审查启动
2026-04-09
美国 · 科罗拉多xAI 起诉科罗拉多州;司法部 4 月 24 日介入;4 月 27 日法院暂缓执行诉讼中
2026-03-20
美国联邦白宫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政策框架》,建议国会统一立法并优先适用联邦法政策建议 · 无法律效力
2026-03-01
越南《人工智能法》(134/2025/QH15)生效已生效法律
2026-02-23
阿联酋阿联酋央行发布 AI 与机器学习指引说明监管指引
2026-02-25
韩国《AI 行动计划 2026—2028》定稿政策文件
2026-02-20
印度《信息技术(中介指南与数字媒体伦理守则)修正规则 2026》生效,合成生成信息(SGI)强制标识已生效法律
2026-02-05
英国《数据(使用与访问)法 2025》第 80 条生效,UK GDPR 第 22 条改为第 22A—22D 条已生效法律
2026-01-22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生效已生效法律
2026-01-22
新加坡IMDA 发布《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v1.0自愿性框架
2026-01-14
中国台湾《人工智能基本法》公布并生效已生效框架法 · 无直接罚则
2026-01-01
中国 · 美国多州 · 阿联酋中国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第 20 条 AI 条款)生效;加州 SB 53、AB 2013、SB 243、得州 TRAIGA、伊利诺伊 HB 3773 生效;DIFC 第 10 号条例全面执行已生效法律
2026-01-01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宽限期开始(罚则至少推迟一年)已生效 · 罚则暂缓
02

欧盟:高风险义务延期,透明度与 GPAI 执法如期启动

2026 年欧盟的主线是「一延一进」:附件 III/附件 I 高风险系统义务被推迟一年多,但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与委员会对通用目的 AI(GPAI)提供者的罚款权在 8 月 2 日如期落地,成员国实施与统一标准则明显滞后。

《数字一揽子计划——人工智能条例》

已生效法律(修订案)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2026-07-24 公布于《官方公报》,2026-07-27 生效(提案 2025-11-19,议会通过 2026-06-16,理事会批准 2026-06-29)

修订《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

  • 附件 III 独立高风险系统义务由 2026-08-02 延期至 2027-12-02;附件 I 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义务由 2027-08-02 延期至 2028-08-02。延期理由为统一标准与成员国主管机构尚未就绪。
  • 新增第 5 条两项禁止:生成非自愿亲密内容(“nudifier”)与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的 AI 系统,2026-12-02 起适用(在调研截止日之后,属已立法、待适用)。
  • 2026-08-02 前已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统,第 50(2) 条机器可读标识义务宽限至 2026-12-02;另新增第 4a 条等简化条款。
来源(索引核实,多源一致):ilert.com · nhigovernance.com · knapster.at;AI 法案原文: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oj/eng

2026 年 8 月 2 日如期生效的义务

已生效法律
《人工智能法》第 50 条、第 101 条 · 2026-08-02 起适用
  • 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告知用户正在与 AI 交互;AI 生成内容须机器可读标识;深度伪造须披露;情绪识别与生物识别分类须通知。已上市系统标识宽限至 2026-12-02,新上市系统自上市日起即须遵守。违反第 50 条最高罚 1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 3%。
  • GPAI 执法权:GPAI 提供者义务自 2025-08-02 已适用(第 52—55 条:技术文档、训练数据摘要、版权政策、下游信息等);自 2026-08-02 起,委员会/AI 办公室可调查、采取纠正措施并处以最高 3% 全球年营业额或 1500 万欧元罚款(第 101 条)。2025-08-02 前已上市模型须在 2027-08-02 前合规;系统性风险模型须在 2 周内通报,严重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窗口为 5 天。
来源:aipolicydesk.com(索引核实)

第 50 条配套指南与守则

指南 / 自愿性守则
欧洲委员会 · 行为守则 2026-06-10,指南 2026-07-20
  • 《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共 38 页):自愿性工具,分提供者篇(标识与检测)与部署者篇(深度伪造与 AI 生成/操纵文本标识),含附件 I 标准化图标与标签设计要求;遵守守则可作为合规证明参考。
  • 《AI 生成内容透明度指南》(Guidelines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非约束性,但为委员会对第 50 条的权威解释,系与成员国、AI 委员会及利益相关方公开咨询后制定。
  • 注意区分:GPAI 行为守则(General-Purpose AI Code of Practice)最终版为 2025 年 7 月 10 日发布,非 2026 年新文件;2026 年的新点是其执法于 8 月 2 日启动。签署方包括 Anthropic、OpenAI、Google、Microsoft、Mistral 等,Meta 拒绝签署。

成员国实施法:进展不均

二手汇总
  • 德国:《人工智能市场监督与创新促进法》草案(KI-MIG,草案日期 2025-09-11)拟指定联邦网络局(BNetzA)为中央市场监督机构;截至 2026 年检索时仍在立法进程中,已错过 2025-08-02 指定截止日。
  • 法国:不打算修改国内法以适配 AI 法案,另起草指定执法与监督权的国内法,采用分散模式:CNIL 负责数据保护相关、ANSM 负责医疗器械类高风险系统、DGCCRF 负责协调并担任单一联络点;截至 2026 年中仍未指定主管机构。
  • 爱尔兰:较为领先,已指定 15 个主管机构;设立国家 AI 办公室的立法在推进中,目标 2026-08-02 前运作。
  • 立陶宛:2026-11-05 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实施法(92 票赞成、0 反对、3 弃权)。指定经济与创新部负责制定 AI 系统国家政策并协调实施,设投诉处理、违规调查与处罚程序。

未逐国核实:「截至 2025-08-02 截止日 27 国中 21 国未提交实施法;截至 2026 年中仅 8 国完成主管机构正式指定」为二手汇总数字,未逐国核实原文。

统一标准与 AI 办公室

标准缺位
  • 统一标准(EN 标准):截至 2026 年 4 月,《官方公报》上尚未公布任何统一标准,第 40 条符合性推定机制无法使用。CEN-CENELEC JTC 21 首项标准 prEN 18286 于 2025-10-30 进入公开征询,最终发布最早预计 2026 年第四季度,有分析称最早 2027 年。
  • AI 办公室:2026-07-31 委员会确认扩充 AI 办公室,设专门团队监督具有系统性风险的 GPAI 提供者,跟踪非自愿亲密影像、深度伪造与 AI 网络威胁。
  • 2026 年 5 月曾有 AI 办公室关于第 12 条审计日志指南更新的报道,但来源为低权威博客,未核实,不作为定论。
  • AI 公约(AI Pact):本次检索未发现欧洲委员会在 2026 年发布新的 AI Pact 文件(该自愿倡议为 2024 年启动),列为缺口。
03

美国:联邦无综合法,州法成主战场

联邦层面 2026 年以行政令、政策框架与讨论稿为主轴,并通过诉讼工作组挑战州法;真正的硬法来自各州——1 月 1 日一批州法集中生效,科罗拉多则上演「废止重订+诉讼暂缓」。州法总量背景:截至 2026 年 3 月,45 个州已提出 1,561 项 AI 相关法案;截至 2026 年 8 月底,至少 29 个州已制定 AI 成文法(均为二手汇总统计,未逐州核实)。

联邦动态

《国家人工智能政策框架》

政策建议 · 无法律效力
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白宫 · 2026-03-20(依 EO 14365 第 8 条制定)

四页立法建议,七大支柱:建议国会制定统一联邦 AI 标准并优先适用(preempt)与联邦政策冲突的州 AI 法;反对设立新的联邦 AI 监管机构,主张由现有部门监管+行业主导标准;反对给州法造成「不当负担」。同日背景:参议员 Marsha Blackburn 于 3 月 18 日提出 “TRUMP AMERICA AI Act” 讨论稿;众议院民主党人提出 GUARDRAILS Act 要求废除 EO 14365。

EO 14409《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

行政令
Promoting Advanc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novation and Security,91 FR 34565
2026-06-02 签署

自愿而非强制:请前沿 AI 开发者在商业/公开发布前最多 30 天向政府提供早期访问以作网络安全审查(5 月草案为 90 天,经行业反馈缩减);建立联邦 AI 网络能力基准测试与 AI 漏洞信息共享清算所;明确禁止强制性联邦 AI 模型许可/审批;要求联邦机构强化自身 AI 安全防护。

EO 14434《开启超级智能时代》与《白宫超级智能协议》

行政令 · 协议自愿
Inaugurating the Era of Super Intelligence,91 FR 63129
2026-09-29 签署

要求行政部门在非法定文件中使用 “Super Intelligence / SI” 替代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第 3(b) 条要求科技政策助理 60 天内(2026-11-28 前)提交新定义立法建议。不改变既有法规、合同与拨款,不约束私营部门与各州。同日特朗普与 Google、Anthropic、Meta、OpenAI、xAI、Nvidia 签署一页自愿协议,承诺内部控制、内部团队、外部审计伙伴与董事会委员会,无罚则、无政府执法角色。背景:9 月 22 日特朗普在联合国大会发言拒绝「全球主义控制方案」。

《伟大美国人工智能法》(GAAIA)讨论稿

讨论稿 / 草案
Great American AI Act of 2026
众议员 Jay Obernolte(R-CA)与 Lori Trahan(D-MA)· 2026-06-04 发布 269 页讨论稿

四编:前沿 AI 治理、劳动力、网络安全、研发与国际合作。拟对 AI 模型「开发」环节的州/地方法规实施 3 年优先适用,不延及「使用/部署」环节;设前沿模型治理框架。讨论稿无议案编号、未进入委员会、无表决安排。后续:2026-06-25 众议院科学、空间与技术委员会审议 10 项 AI 法案,推进其中 6 项 GAAIA 拆分内容为独立法案,包括法定设立 CAISI(H.R. 9363)、NIST「模型卡」文档标准(H.R. 6461)、K-12 AI 素养拨款(H.R. 5584)、NSF AI 奖学金(H.R. 5351)、国家 AI 研究资源(H.R. 2385)、可信 AI 奖学金(H.R. 9334)。

《TAKE IT DOWN Act》平台义务开始执行

已生效 · 2026 新适用
公法 119-12,2025-05-19 签署
刑事条款即时生效;平台义务自 2026-05-19 起由 FTC 执行

刑事:明知发布非自愿亲密影像(含 AI「数字伪造」)最高 2 年监禁,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最高 3 年。平台:覆盖平台须建立删除请求程序,收到有效请求后 48 小时内删除并尽合理努力删除已知相同副本;FTC 执法,每项违规民事罚款最高 53,088 美元(经通胀调整)。FTC 于 2026-05-11 向 15 家平台发合规函,5 月 19 日发布执法指南并开通 TakeItDown.ftc.gov 投诉门户,5 月 20 日再向 12 家 “nudify” 工具运营者发警告函。

版权训练数据:Bartz v. Anthropic 和解

司法和解 · 已批准
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 · 2026-07-20 最终批准

15 亿美元和解,覆盖 482,460 部作品,约每部 3,000 美元,首笔付款预计 2026-11-15 前。法官 2025-06-23 部分即决判决:用合法购买的图书训练为「极具变革性」属合理使用(fair use),扫描自有纸质书亦属合理使用;但从盗版库(LibGen、PiLiMi、Books3)下载 700 余万册并建中央图书馆不属合理使用。和解仅覆盖已列作品的既往获取/复制主张,不覆盖模型输出、未来行为与未列作品。Kadrey v. Meta、NYT v. OpenAI 仍在审理中(后者简报截止 2026-11-06)。合理使用问题尚无上诉法院定论。

其他联邦动态(2026 年第三季度)

均未成法

众议院通过 H.R. 7757《KIDS Act》(含 SAFE BOTs Act,针对未成年人聊天机器人安全);参议院商务委员会推进 S. 4407《CHATBOT Act》(Ted Cruz,要求聊天机器人提供家庭账户与青少年可验证父母同意);众议员 Ted Lieu 提出 H.R. 9917《AI Kill Switch Act》(要求达到一定算力的 AI 系统保留关闭能力);众议员 Greg Casar 等提出 H.R. 4640《禁止 AI 价格歧视与工资操纵法》;众议院通过 H.R. 9340《纳税人保护法》(数据中心成本)。以上均为草案/已通过一院、未成法,具体文本未逐项核实。2026-07-21,OSTP 发布《科学:新的黄金时代》报告,扩大 “Genesis Mission” 与 AI-for-science 优先事项。

背景(非 2026 新法):EO 14365(2025-12-11)设立 AI 诉讼工作组,挑战与联邦政策冲突的州 AI 法;「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中 10 年州 AI 监管暂停条款于 2025-07-01 被参议院以 99-1 剔除。2026 年无联邦优先适用立法通过。

来源:lexblog.com

2026 年中期选举:民主党赢得参众两院,联邦 AI 立法前景变化

选举结果 · 政策影响
2026-11-03 投票 · 11 月 4 日美联社等确认民主党赢得两院多数 · 新国会 2027 年 1 月就职

联邦层面优先适用(preempt)州 AI 法的推动大概率停滞:民主党提案一般将联邦规则作为下限而非上限,加州、纽约、科罗拉多、得州、伊利诺伊等州法继续构成合规基线。参议员 Maria Cantwell(有望出任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提出六项原则框架——可执行的 NIST 安全标准、发布前独立审计、强制事件报告;众议员 Lori Trahan 的 CLAIM Act 讨论稿拟设联邦诉由,追究开发者致害责任且不优先适用州法;预计 2027 年初开始就 AI 安全事件、模型测试、竞争与数据实践举行听证并要求高管作证。另:9 月提出的《禁止人工超级智能法案》(S.5493/H.R.10538,拟永久禁止研发或部署人工超级智能,违规个人最高 20 年监禁)在选后再次受到关注,但仍为草案、未获通过,且不代表民主党已正式采纳。

五角大楼:1—2 周内公布适用于 AI 实验室的现行法律清单

政策表态 · 待公布
五角大楼首席技术官 Emil Michael · 2026-11-04,WSJ Tech Live(加州纳帕)

超级智能工作组(Super Intelligence Task Force,Michael 任副主席)将在 1—2 周内公布适用于国内 AI 实验室的现行法律与监管清单,涵盖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版权、出口管制等既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制定新法、不设模型发布前许可;目的为建立公众信任并 preempt 国会制定可能打击行业的监管。具体清单内容与各机构监督权限未披露。索引核实(多源转引路透社报道,未读路透社原文)。

州层面重点法案

州法案生效日状态与要点
加州SB 53《前沿 AI 透明度法》
已生效
2026-01-012025-09-29 签署。适用训练算力 >1026 FLOPs 的前沿开发者;>5 亿美元年收入者负更重义务:发布前沿 AI 框架、部署时透明度报告、关键安全事件向 Cal OES 报告(15 天;imminent 死亡/重伤风险 24 小时内披露)、举报人保护;总检察长执法,每项违规最高 100 万美元。
加州AB 2013《生成式 AI 训练数据透明度法》
已生效
2026-01-012024-09-28 签署。要求在加州公开提供的生成式 AI 系统开发者披露训练数据摘要。xAI 申请禁令于 2026 年 3 月被法院驳回。
加州SB 243《陪伴聊天机器人法》
已生效
2026-01-012025-10-13 签署(Ch.677)。适用于任何提供陪伴聊天机器人的运营者(无算力/收入门槛):须有危机干预协议、提醒用户对方为 AI、向加州自杀预防办公室年度报告危机转介统计(自 2027-07-01 起)。
加州SB 942《加州 AI 透明度法》(经 AB 853 修订)
已生效
2026-08-02覆盖月活/月访 >100 万的生成式 AI 提供者(大型在线平台门槛 200 万):须嵌入来源(provenance)数据、水印/标识。SB 1000 为 2026 年修正案,于签署时生效。
加州2026 年 9 月签署潮
已签署 · 待生效
多项 2027-01-019 月 9—30 日共 27 项 AI 法案成法,4 项被否决。包括 SB 947 禁止仅由自动化决策系统作出纪律/解雇决定及 AI 裁员通知规则;SB 951、AB 1609、AB 2713、SB 574、AB 1331、AB 1883 等。CCPA 自动化决策(ADMT)规则合规日亦为 2027-01-01。逐项内容未核实。
得州HB 149《得州负责任 AI 治理法》TRAIGA
已生效
2026-01-01意向主义(intent-based):差别影响本身不足以定责;总检察长专属执法,无私人诉权;60 天整改期;罚款 1 万—20 万美元。政府部署者义务较重;合规 NIST AI RMF 可作肯定抗辩。
伊利诺伊HB 3773(修订《人权法》)
已生效
2026-01-01效果主义:AI 在就业决策中产生歧视性效果即违法,邮政编码作代理变量亦在列;须通知;IDHR/IHRC 救济,分级民事罚款约 1.6 万/4.25 万/7 万美元。
伊利诺伊SB 315《AI 安全措施法》
已通过 · 待生效
2027-01-01据 Mintz 2026 年 7 月报告,为全美首部要求前沿 AI 模型年度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州法。签署日期未核实。
科罗拉多SB 26-189《自动化决策技术法》ADMT Act
已签署 · 执行暂缓
2027-01-012026-05-14 签署。废止并重订 SB 24-205(2024 年首部综合州 AI 法,原定 2026-06-30 生效,从未生效):删除合理注意义务、风险管理计划与影响评估,改为通知+不利结果后 30 天内解释+纠正+人工审查+保存记录 3 年;仅总检察长执法。xAI 于 2026-04-09 起诉(xAI v. Weiser),司法部 4 月 24 日介入,4 月 27 日法院批准和解性暂缓:总检察长在法院就初步禁令作出裁决后 14 天前不得启动执法(含调查)。总检察长须在 2027-01-01 前制定细则,听证会 2026-10-26。
纽约RAISE Act《负责任 AI 安全与教育法》
已签署 · 待生效
2027-01-012025-12-19 签署。镜像加州 >1026 FLOPs 门槛,设金融服务厅内专门监督办公室。2026 年 3 月曾修订。
康涅狄格SB 5《在线安全法》(公法 26-15)
已签署
2026 年 5 月签署含 AI 陪伴聊天机器人保障与披露、儿童保护、大型生成式 AI 提供者来源数据义务;第一阶段 2026-10-01:WARN 备案中的 AI 裁员披露等。分期生效日未逐项核实。
俄勒冈/华盛顿SB 1546 / HB 2225
已通过 · 待生效
2027-01-01仿加州 SB 243 的陪伴聊天机器人法。
州法来源:gc.ai · astraea.law · legal500.com · dlapiper.com · tech-insider.org。犹他州生成式 AI 披露、内华达/伊利诺伊限制 AI 提供专业治疗等 2026 年新法细节未逐项核实,见缺口说明。
04

中国:综合立法在计划中,部门规章先行

2026 年中国没有公布《人工智能法》草案,综合立法仍在立法计划与「预备审议」阶段;实际落地的约束来自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的首个 AI 专条、全球较早的拟人化互动服务专项规章,以及围绕智能体(agent)的新政策与标准。

综合立法进展:计划、预备审议与最新表态

立法计划 · 无草案
  • 国务院 2026 年立法工作计划(2026 年 5 月发布,具体日期来源不一:5 月 8 日、5 月 11 日、5 月 12 日三种记载):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立法」,并加快数据、算力、算法、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共同要素保护与重点应用场景规范立法。未列入当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清单,无草案、无时间表。
  •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 年立法工作计划:将 AI 立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即加快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迄今无草案公布。
  • 2026-11-03/04:国家发改委表态加快统一 AI 法工作,要求开发者加强风险管理、及时披露安全威胁并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与漏洞。
  • 2026-10-23:《国家信息化规划(2026—2030年)》发布,提出推进 AI 基础性立法。
  • 学者草案方面:温州大学林千多教授团队 2026-10-11 发布第五份学者草案(108 条),此前有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专家建议稿流传。均为学术建议稿,非官方草案。

新修订《网络安全法》:新增第 20 条 AI 专条

已生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2025-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61 号)
2026-01-01 生效

新增第 20 条为全国性法律中首个 AI 专条:国家支持 AI 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发展,促进训练数据资源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 AI 伦理规范,加强 AI 风险监测、评估与安全监督。同时提高特别严重违法罚款上限至 1000 万元,并扩大域外适用。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已生效部门规章 · 已读原文
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令第 21 号(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6-02-02 网信办室务会审议通过)
2026-04-10 公布,2026-07-15 施行 · 共 32 条 · 全球较早针对拟人化 AI 互动服务的专项规范
  • 适用对象: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与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陪伴、情感照护等);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研等不涉及持续情感互动者不适用。
  • 原则:发展与安全并重、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 禁止:不得以替代真实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为产品目标;不得过度迎合、情感操纵诱导不合理决策;不得生成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等内容及鼓励自残自杀、语言暴力等内容。
  • 未成年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服务;向不满 14 周岁者提供其他服务须监护人同意;须设未成年人模式(切换、定期现实提醒、时长限制、监护人接收风险提醒、屏蔽角色、限制充值)。
  • 标识与提醒:须有效提示用户对方为 AI 而非自然人;发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须弹窗显著提醒;连续使用每超 2 小时须提醒时长。
  • 数据:交互数据须加密,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敏感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须单独同意;用户可复制、删除聊天记录。
  • 安全评估:上线/新增功能、技术重大变化、注册用户 100 万以上或月活 10 万以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时,须开展安全评估并向省级网信部门提交报告;算法备案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理。
  • 退出与罚则:提供便捷退出途径,不得以持续互动阻碍退出;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可责令停止服务并处 1 万—10 万元罚款;涉及危害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20 万元。
官方原文(已读全文):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395078289.htm

智能体成为 2026 年政策与标准新焦点

政策文件 / 自愿性框架
  • 《关于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智能体的实施意见》(2026 年 5 月,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具体发布日未核实):将智能体定义为可自主感知、记忆、决策、交互与执行的智能系统,列 19 个典型应用场景;治理上将决策分三类——仅用户可作、经用户授权智能体可作、智能体可自主作,用户保留知情权与最终决定权,智能体不得超越授权;敏感领域与重点行业实行备案、测试与召回,拟建智能体注册平台。
  •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 版(2026-09-14,TC260 在网信办指导下发布):新增附件 2 智能体风险管理框架(涵盖底层大模型、外部工具、记忆、交互协议与「技能」),新增具身智能与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风险类型;建议最小权限(临时、任务级)、高影响操作须人工确认并预览、记录工具调用/数据访问/权限变更/人工批准日志、界定记忆存储期限与访问/删除权、停用时撤销凭证。自愿性框架,无罚则,但可能作为监管基准。
  • 《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2026-07-17,国家发改委等在 2026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发布):八项行动——数据、算力、生态、产业赋能、人才、规则标准、治理、伦理;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共建高质量语料库与多语言语料、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算力、共建国际 AI 开源社区。
  • 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WAICO):2026-07-16,29 国在上海签署成立协议,总部上海;至 7 月 31 日另有 8 国加入,孟加拉国成为观察员。为独立政府间国际组织,系 2025 年 WAIC 首次提议。
  • 就业适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助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26〕29 号,2026 年 10 月发布)。具体条款未核实。

背景性在效规则(2026 年仍适用,非 2026 新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生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生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 生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生效,要求显式+隐式标识,禁止去除/伪造标识)。另《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08-21 发布)2026 年为实施年,目标 2027 年广泛深度融合六大领域、2030 年智能经济成为 leading 增长动力、2035 年进入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新阶段。

05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均无横向 AI 法

四国 2026 年的共同选择是:不立横向 AI 法,改由数据保护法改革、部门监管、国家战略与针对数据中心的专项标准推进。英国以自动化决策规则改革为主线,加拿大在 AIDA 失效后改走「战略+拆分法案」,澳大利亚年中转向「AI 标准」立法,新西兰则启动两项审查与指引。

英国:数据保护法改革为 2026 年主线

多项已生效
  • 《数据(使用与访问)法 2025》第 80 条,2026-02-05 生效:将 UK GDPR 原第 22 条替换为第 22A—22D 条——从「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改为「原则允许、须有保障」。对仅由自动化处理作出的、具有法律或类似重大影响的「重大决定」,控制者须告知个人、允许其陈述意见、应请求提供有意义的人工干预、提供申诉途径;基于特殊类别数据(健康、种族等)的重大决定仍受限。不适用于 2026-02-05 前的决定。
  • 《数据保护法 2018(AI 与自动化决策行为守则)条例 2026》,2026-05-12 生效(SI 2026/425):要求信息专员(ICO)制定关于 AI 与自动化决策的法定行为守则(含儿童数据),未设完成期限。
  • ICO 动态:2026-03-31—05-29 就更新后的自动化决策指南公开咨询(最终版日期未定);2026-10-08—11-20 就 agentic AI 公开征求证据,为法定守则提供素材。
  • 北爱尔兰:2026-11-04 政府发布《欧盟人工智能法》在北爱尔兰部分适用指引。根据《温莎框架》,AI 法案在北爱尔兰仅有限适用:仅及与实物商品紧密结合的嵌入式 AI 系统(如带 AI 语音助手的智能音箱、须配制造商 AI 健康监测应用的智能手表、嵌入式 AI 玩具),独立软件、应用与数字工具明确排除;义务主体为制造商、进口商与分销商。禁止性做法自 2026-11-10 起适用,其余义务分阶段至 2028 年。内阁办公室大臣 Hamish Falconer 称此举不会在英国境内制造新的监管边界。
  • 国王演讲,2026-05-13:未纳入专门 AI 法案;宣布《监管促进增长法案》(Regulating for Growth Bill),强化监管机构法定增长职责并创设跨经济体沙盒权(可临时放宽规则测试新产品/技术,AI 沙盒为探索用途之一);另有 AI Growth Lab 沙盒项目,征求证据于 2026-01-07 截止。法案仅宣布,未通过。
  • 总体定位:延续 2023 年白皮书「亲创新、按使用场景由现有监管机构监管」路线,五项跨部门原则由 ICO、FCA、MHRA、Ofcom 等执行;政府称仅对「最强大的少数模型开发者」保留针对性立法可能,截至 2026 年 10 月无此法案提交议会。英国已签署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

加拿大:AIDA 已死,以战略+拆分法案替代

草案 / 战略
  • AIDA 未复活:《人工智能与数据法》(Bill C-27 第三部分)因 2025-01-06 议会休会而失效;人工智能与数字创新部长 Evan Solomon 确认不会按原稿重提,主张「轻、紧、准」(light, tight, right)。
  • 「AI for All」国家 AI 战略,2026-06-04,总理发布:五年战略——主权算力、企业采纳支持、技能与实习、扩大加拿大 AI 安全研究所,承诺新立法与覆盖聊天机器人的在线安全制度。政策战略,非法律。
  • Bill C-34《安全社交媒体法》:2026-06-10 提出,2026-10-29 二读通过,现交加拿大遗产常设委员会。要求受监管 AI 聊天机器人服务减轻有害内容风险,用户表达自杀/自伤/致人死亡或重伤意图时须立即中断对话并引导至可与真人交谈的危机服务。
  • Bill C-36,2026-06-15 提出,二读阶段:以新的《保护隐私与消费者数据法》取代 PIPEDA,加入自动化决策系统透明度义务;刻意不含 AIDA 式 AI 法。
  • Bill C-22《合法访问法》:参议院听证中(2026-11-04 首次听证)。参议院国家安全、国防与退伍军人事务常设委员会举行首次听证;官员承认法案「电子服务提供者」定义宽泛,适用范围可及游戏平台与 AI 服务,订户信息调取令可针对任何服务提供者;隐私专员建议将定义限缩至通信服务。C-22 为合法访问(执法调取)法案,非 AI 专门立法;其范围是否及于 AI 服务尚未定论,听证将持续数周。
  • 现行约束:PIPEDA、魁北克第 25 号法(全自动决策透明度与事前通知、解释/复核权)、联邦《自动化决策指令》(仅约束联邦机构)、ISED 2023 年自愿性《先进生成式 AI 行为守则》、OSFI E-23 指引(银行与保险)。安大略省公共部门 Bill 194、马尼托巴省公共部门 AI 治理法(2026 年通过,尚未颁布)为省级补充。

澳大利亚:7 月转向「AI 标准」立法

政策宣布 · 待立法
  • 背景:2025-12-02《国家 AI 计划》确认放弃 2024 年 9 月提出的强制性护栏提案,改由现有技术中性法律+自愿指引治理;设 AI 安全研究所(2026 年初,拨款 2990 万澳元)。
  • 2026-07-15:总理阿尔巴尼斯在悉尼大学演讲《AI 符合澳大利亚利益》宣布立法制定「澳大利亚 AI 标准」(Australian Standards for AI),并在总理内阁部设立 AI 办公室(Office of AI)。标准范围据演讲本身为大型 AI 数据中心(须自供能源、承担全部并网成本、成为净能源生产者等),而非全经济体算法风险。
  • 2026-08-26:国家内阁会议认可制定全国一致的强制性标准(覆盖能源、水、土地利用及技能培训),联邦承诺与各州/领地协商后于 2027 年初立法。最终范围、义务与生效安排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公布。
  • 2026-12-10(截止日之后,已立法、待适用):《隐私法》2024 年修正案引入的自动化决策透明度义务(APP 1.7—1.9)生效,要求 APP 实体在隐私政策中披露可能重大影响个人权利/利益的自动化决策中个人信息的使用种类。

新西兰:启动两项审查/指引

审查启动
  • 2026-04-21:司法部长 Paul Goldsmith 要求法律委员会(Te Aka Matua o te Ture)审查政府使用自动化决策(ADM)的法律问题,拟制定连贯法律框架以识别与减轻法律风险(含 AI 工具);工作约 2026 年中开始。
  • 2026-05-27:监管部长 David Seymour 发布面向监管机构的 AI 指引,聚焦如何利用 AI 提高生产力;非约束性、自愿加入。
  • 总体:新西兰无 AI 专门立法,依靠现有技术中性法律;数字化政府部长称政府不会等待设计 AI 法规再推进公共部门改革。
06

亚太:韩国、越南全面法生效,路径分化明显

2026 年亚太出现三种模式并存:韩国、越南的约束性全面法,中国台湾的无罚则框架法,日本、新加坡的促进型/自愿型路线;印度则以合成内容标识规则率先落子,泰国、马来西亚、印尼仍在草案阶段。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亚洲首部全面 AI 法生效

已生效法律
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国会 2024 年 12 月通过 · 2026-01-22 生效;施行细则内阁 2026-01-20 批准,2026-07-21 生效 · 主管: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MSIT),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协同执法,设国家 AI 委员会
  • 适用对象:AI 开发经营者与 AI 利用经营者,域外适用(影响韩国市场者);无境外办公室但达法令阈值者须指定境内代理人。
  • 高影响 AI(high-impact AI):显著影响人身生命、安全或基本权利者,包括医疗、能源、交通、招聘、生物识别分析、信贷等;部署前须确认是否属高影响 AI(可请求 MSIT 评估),须作基本权利影响评估、风险管理、人工监督与可解释性(有意义的解释、关键标准与训练数据概要)、用户保护计划与人工干预机制。
  • 生成式 AI 透明度:提供难以与人类创作区分的 AI 生成音视频须明确标示;高影响与生成式 AI 产品/服务须事前告知用户使用了 AI。
  • 高性能 AI:累计训练算力 ≥1026 FLOPs 且使用前沿技术、有广泛严重影响基本权利风险者,负额外安全义务。
  • 罚则与宽限期:未告知、未指定境内代理人、违反纠正命令等,行政罚款最高 3000 万韩元(约 2.1 万美元);MSIT 可责令暂停构成安全威胁的服务。MSIT 承诺至少一年内暂缓罚款与事实调查(至 2027 年 1 月),严重社会危害除外;2026 年第三季度已开始高影响 AI 合规审查。
  • 配套:《AI 行动计划 2026—2028》,2026-02-25 定稿。

日本:促进型法律+个人信息法硬法化

APPI 修正案已通过
  • 《AI 相关技术研发与利用促进法》(AI Promotion Act,Act No.53 of 2025):2025-05-28 国会通过,2025-06-04 公布,大部分同日生效。无罚款、无禁令、无风险分级,义务为合作义务(第 7 条)与调查后可公开点名(第 16 条)。
  • 第二版《AI 基本计划》,2026-07-14 内阁通过(取代 2025-12-23 第一版):加速 AI 部署、强化开发能力、引领 AI 治理、建设 AI 赋能社会;强调行业垂直 AI 与物理 AI(机器人控制)、AI 网络攻击防御。
  • 《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修正案,2026-07-10 国会通过,2026-07-17 公布(Act No.56 of 2026):增加 AI 开发统计处理同意豁免(有条件、非一般训练豁免)、生物识别与儿童数据规则、处理者义务与附加金;罚则自 2027-01-17 起有约束力,主文预计 2028 年前后施行。这是日本 AI 领域首个带罚则的硬法。
  • METI/MIC《面向企业的 AI 指南》v1.2,2026-03-31 发布(v1.3 预计 2026 年稍后):要求训练数据可追溯性与人工干预分级。2026-07-21 内阁《实现数字社会重点计划》提出数据、算力、模型、运营各层自主性与抗断供韧性。

新加坡:全球首个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

自愿性框架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gentic AI
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与 50 余家机构协商制定 · v1.0 于 2026-01-22 发布,v1.5 版 2026-05-20

全球首个专门针对 AI 智能体的治理文件,自愿性。四大维度:

  • 事前评估与限定风险(按行动空间、自主性、可逆性评估);
  • 加强人类问责(智能体须有唯一身份并绑定可问责人类,权限不得超越授权人,委托须记录);
  • 实施技术控制(最小权限/有界工具访问、敏感操作前设人类检查点、尽可能可逆、须有不依赖智能体本身的离线停止机制);
  • 赋能终端用户责任。智能体由模型、指令、记忆、规划推理、工具与协议六大组件构成。

配套:2026 年 2 月总理黄循财宣布设立国家 AI 理事会(National AI Council)统筹;金融管理局(MAS)《AI 风险管理指引》咨询至 2026-01-31(截至检索时未见最终发布,标注缺口);新加坡无 AI 专门立法。

印度:首部成文 AI 相关规则——合成内容标识

已生效法律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ermediary Guidelines and Digital Media Ethics Code) Amendment Rules, 2026(G.S.R. 120(E))
电子和信息技术部(MeitY)· 2026-02-10 通知,2026-02-20 生效
  • 新增定义「合成生成信息」(SGI):以计算机资源人工/算法创建、生成、修改的音频、视觉或视听信息,看似真实、描绘人物/事件且可能被误认为自然人/真实事件;常规编辑、善意文件、教育科研、无障碍处理除外,AI 生成文本不在定义内。
  • 标识:合法 SGI 须显著标识(音频须前置披露,视觉须显著标签/水印),并在技术可行时嵌入永久元数据/唯一标识;用户须声明是否为 SGI,重要社交媒体中介(SSMI,>500 万用户)须在发布前核验声明并拒绝不合规上传;禁止用户去除/压制标识。
  • 预防:中介须部署合理技术保障(含自动工具),防止创建/传播违法 AI 内容,重点为儿童性虐待材料、非自愿亲密影像、淫秽/色情/恋童内容、虚假文件、爆炸物/武器内容及欺骗性身份/语音/行为 deepfake。
  • 时限压缩:法院/政府通知后删除时限由 36 小时缩至 3 小时;非自愿亲密影像投诉由 24 小时缩至 2 小时;一般申诉解决由 15 天缩至 7 天。
  • 后续(未成法):2026 年 3 月 MeitY 以「合规不满意」为由提出进一步修正草案,要求 AI 标签在内容全程清晰持续显示,4 月就该草案咨询,该草案未成法。印度无横向 AI 法;印度储备银行 FREE-AI 框架(2025 年 8 月)约束受监管实体。
  • CERT-In《人工智能安全审计指南》,2026-11-04 发布(CISG-2026-04,107 页):将 AI 系统按风险分为低、中、高、重大四级,分级决定审计深度、频率与审计方独立性(中风险每年至少一次由 CERT-In 列名审计机构独立审计,高风险每半年审计,重大系统持续监测并每年红队演练);九大审计领域(治理与问责、数据质量与隐私、模型风险管理、偏见与公平、可解释性与透明度、网络安全、持续监测、人类监督、第三方供应商);智能体专项检查(自主执行任务、持久记忆、委托其他系统等因素提高风险等级);适用范围包括在印度境内开发/采购/部署/运营的 AI 系统及处理印度数据或向印度用户提供 AI 服务的系统;可报告的 AI 相关安全事件须在 6 小时内向 CERT-In 通报,安全日志至少保留 180 天;生成式 AI 运营者被要求禁止非自愿深度伪造、使用来源标签。文件未说明法律依据、生效日与罚则,执行状态不明,标注为未核实/缺口。

越南、中国台湾、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

状态各异
  • 越南《人工智能法》(Law 134/2025/QH15):2026-03-01 生效;第 142/2026/NĐ-CP 号法令 2026-04-30 发布、2026-05-01 生效。东南亚首部全面 AI 法:风险分级、生命周期角色分类(开发者、提供者、部署者、用户)以明确问责,注册、风险评估与透明度义务,域外适用。已运行系统过渡期:一般 12 个月(至 2027-03-01),医疗/教育/金融 18 个月(至 2027-09-01)。主管:科技部。
  • 中国台湾《人工智能基本法》:2025-12-23 立法院三读通过,2026-01-14 公布生效。仅 20 条的框架法,确立七项治理原则(人本、永续、有效治理、促进与规范并行,含隐私与数据治理、网络安全、透明度、公平与问责),指定中国台湾科学及技术委员会(NSTC)为中国台湾人工智能事务主管机构,中国台湾数位发展部(MODA)参与高风险认定;不对私营部门直接设义务、无罚则。中国台湾数位发展部于 2026 年 7 月发布《AI 风险分类与评估框架》,为咨询性文件。
  • 泰国:草案阶段,存在冲突说法。ETDA 于 2026 年 7 月发布完整《AI 法》草案公开听证,设风险分级、域外适用、内容标识义务与 100 万—500 万泰铢罚款,咨询于 2026-08-14 截止,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未提交内阁。另一来源称泰国 AI 法已于 2026-03-01 生效,与草案阶段说法直接冲突,本报告不采信生效说法,列为未核实/冲突。
  • 马来西亚:草案阶段。《国家 AI 行动计划 2026—2030》/AI Nation 2030;《AI 治理法案》草案已起草,内阁审议待定;数字部长 2026-10-05 在国会称该跨部门框架法案将于明年初提交。
  • 印尼:未颁布。两项总统条例草案(AI 路线图 2026—2029 与 AI 伦理)截至 2026-09-04 待总统签署,截至 2026-10-31 审查时未颁布。现行约束为 202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10 条(反对纯自动化决策权)与通信部 2023 年第 9 号通告(AI 伦理)。
  • 菲律宾:DICT 于 2026-04-07 举办首届国家 AI 状况会议(SONAI);第 4 版 AI 法案草案拟设菲律宾 AI 委员会。草案,未成法。
07

拉美与中东

拉美以巴西的欧盟式法案为焦点,墨西哥 2026 年先行修订版权、劳动与刑法;中东无横向 AI 法,约束层由数据保护法、金融监管指引与自由区(DIFC/ADGM)规则构成。

巴西 PL 2338/2023《人工智能法案》

众议院待审 · 未成法

参议院 2024-12-10 通过,2026 年仍在众议院特别委员会待审。仿欧盟 AI 法案,设两类风险而非三类——第 13 条「过度风险」(risco excessivo,禁止)与第 14 条「高风险」(alto risco,12 类:关键基础设施、教育选拔、招聘就业、基本公共/私人服务、紧急呼叫分诊、司法行政、自动驾驶、健康诊断、犯罪分析、证据可信度画像、生物识别情绪识别、移民边境管制);另设通用/生成式 AI 专章;要求算法影响评估;ANPD(国家数据保护局)为核心监督机构。无域外适用条款(早期版本误传已纠正)。

墨西哥:2026 年 4 月两院通过修法

待官方公报公布

修订《联邦版权法》(LFDA)、《联邦劳动法》(LFT)与《联邦电影与视听法》,为 AI 使用演绎/表演艺术家声音、形象与表演(包括配音演员)建立新监管框架;众议院另通过刑法修正案针对 AI 生成性内容(deepfake),已送交参议院。另有联邦 AI 监管法草案在参议院讨论中,2026 年通过预期未实现。具体公布日期与生效日未核实。

智利:风险型 AI 法案众议院已于 2025-10-13 通过并送交参议院,另有 2021 年神经权利宪法修正案为背景。秘鲁(背景,非 2026 新法):《第 31814 号法律实施条例》2025 年 9 月公布,为拉美首部已颁布 AI 法。萨尔瓦多:有来源称其为拉美首个颁布全面 AI 法的国家,但未核实其 2026 年文本与日期,列为缺口,不采信。

中东:数据保护+金融监管+自由区规则

无横向 AI 法
  • 阿联酋 · DIFC 第 10 号条例,2026-01-01 起全面执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规则——AI 登记册、认证、自主系统官(Autonomous Systems Officer,高风险处理须设),附罚款。另有第 11 号条例咨询,拟细化第 10 号、新增认证权与 ASO 义务。
  • 阿联酋央行 AI 与机器学习指引说明,2026-02-23 发布(监管指引,非硬法):持牌金融机构须治理 AI 并提供人工复核。2026 年 4 月内阁通过框架:两年内将代理式 AI 引入半数政府部门/服务/运营。联邦层面无单一 AI 法,联邦 AI 法在起草中。
  • 沙特阿拉伯:SDAIA《负责任 AI 政策》草案 2026-04-03 在 Istitlaa 平台开启公开咨询、05-03 截止,设四级风险模型;另有 SDAIA《AI 偏见参考指南》首版(非约束性)、2026 年 AI 风险管理框架(非约束性)、《生成式 AI 指南》与《AI 伦理原则》;约束层为《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2025—2026 年已有 48 项执法决定。2026 年为沙特「AI 年」(政策口号)。
  • 以色列:以色列证券局(ISA)《持牌人 AI 指令》草案 2026-11-04 发布,征求意见至 2026-12-06,尚未约束任何人;另有国家数字化局公共部门 AI「红绿灯」风险评级指南;《隐私保护法》第 13 号修正案为约束层。
  • 科威特:2026 年第 159 号部长决定(2026-08-09 刊于《科威特今日报》第 1803 期),将「人工智能服务与解决方案」列为须许可的商业活动(代码 620106),CITRA 为监管机构。
  • 卡塔尔/埃及:以数据保护与央行指引为约束层,AI 本身以伦理原则与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引导;2026 年无横向 AI 法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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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联合国首届对话与首部有约束力条约进程

2026 年国际层面三件大事:联合国首届全球 AI 治理对话与独立国际 AI 科学小组首份报告;ITU 与 UN-Habitat 发布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工具箱;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获得欧盟交存首份同意受约束书,但尚未生效。OECD、G7、WIPO、WEF 本次检索未发现可核实的新文书,列为缺口而非「无新文件」的定论。

联合国首届全球 AI 治理对话与科学小组初步报告

国际对话 · 非法律
日内瓦 · 对话 2026-07-06—07(与 ITU「AI for Good」全球峰会同期);科学小组初步报告 2026-07-01 发布
  • 对话:依据联大决议 A/RES/79/325(2025-08-26 通过),源于《全球数字契约》。共同主席为萨尔瓦多常驻代表 Egriselda López 与爱沙尼亚常驻代表 Rein Tammsaar;4000 余人注册,170 国参与;成果为共同主席总结(非谈判文本、非联大通过的成果文件)。下届定于 2027-05-03—04 在纽约举行。
  • 科学小组初步报告:40 名专家(五大区域),共同主席为图灵奖得主 Yoshua Bengio 与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Maria Ressa;首份全球独立科学评估,覆盖七大领域(AI 科学与轨迹、社会应用、经济影响、安全与环境、人权与民主、文化繁荣与儿童安全、治理与可靠性)。核心结论:现有保障措施跟不上 AI 能力增长速度;AI 开发高度集中(美占全球前 500 AI 超级计算机算力约 75%,中国约 15%);可靠的自主系统控制方法尚不存在。报告亦指出 AI 已造成实际伤害(如误导性医疗建议、诱发青少年自杀意念)。
  • 美国立场:特朗普政府拒绝联合国 AI 治理对话(2026-09-22 联大发言)。

ITU 与 UN-Habitat: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工具箱

自愿性指南
U4SSC(联合国智慧可持续城市倡议)· 2026-11-04 发布,巴塞罗那智慧城市世博会世界大会联合国馆

首份成果《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指导原则与框架》(Guiding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s for People-Centred Smart Cities in the AI Era),为 U4SSC(ITU、UN-Habitat 与 UNECE 协调,另有 19 个联合国机构支持)成立 10 周年之际发布的首个联合国系统级工具箱。四项核心原则:从城市问题而非技术出发;受 AI 影响的公共决策须保持有意义的人类控制;按潜在影响分级设保障;不采用某一 AI 应用也可为负责任的结果。另同步发布城市 AI 治理、数字化转型度量、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城市数据平台、预期治理等系列出版物。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CETS 225)

已签署 · 未生效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2024-09-05 开放签署 · 欧盟于 2026 年 5 月交存首份同意受约束书 · 截至 2026 年 9 月尚未生效

全球首部有约束力的 AI 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非直接约束企业):要求缔约国按风险分级管理 AI 全生命周期、保障人权/民主/法治、建立合规监督、保障受影响者可申诉、告知与 AI 交互。适用对象为公共当局及为其行事的私人主体,缔约国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他私人主体。

OECD、G7、UNESCO、WIPO、WEF 与 WAICO

多为缺口
  • OECD:《OECD AI 原则》(2019 年通过,2024 年更新)仍为最广泛采用的基线;OECD.AI 政策观察站追踪 70 余国 1000 余项政策。2026 年未检索到 OECD 发布新的 AI 原则或有约束力文书,列为缺口。
  • G7:广岛 AI 进程《国际行为守则》(11 项行动)与《国际指导原则》继续适用;2026 年未检索到新的 G7 AI 文书。
  • UNESCO:《AI 伦理建议书》(2021 年,193 国通过)继续适用;2026 年 9 月 25 日教宗在 UNESCO 成立 80 周年讲话中呼吁保护儿童(见伦理专题)。
  • WIPO / WEF:2026 年未检索到新的 AI 治理/伦理倡议可核实,列为缺口。
  • WAICO: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 2026-07-16 成立,见中国一节。
  • 国际 AI 安全研究所网络:2025 年 12 月更名为「先进 AI 测量、评估与科学国际网络」;2026 年会议动态未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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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伦理专题

区分原则:「约束性」指违反可致罚款/刑事/民事责任或行政纠正;「自愿性」指指南、守则、框架、通谕、原则,无直接罚则,但可能通过采购、合规基准、诉讼中的注意标准或未来立法产生事实约束力。2026 年伦理讨论的一个显著变化是:伦理要求正在被写进法律(欧盟)、部门规章(中国)与隐私法(日、英、澳),纯粹的原则宣示在减少。

2026 年新发布伦理文件一览

日期发布机构文件核心要求性质
2026-11-04ITU 与 UN-Habitat(U4SSC)《以人为本的智慧城市 AI 时代工具箱》首份成果《指导原则与框架》四项核心原则:从城市问题出发、公共决策保持有意义的人类控制、按影响分级设保障、不采用 AI 也可为负责任结果;覆盖 AI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问题识别、受益/受损方评估、监测与问责、变更或停用决策。适用对象:城市政府与城市 AI 项目管理者。自愿性指南
2026-09-14中国 TC260(网信办指导)《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 版新增智能体专章:最小权限、人工确认高影响操作、审计日志、记忆治理、停用撤销凭证;新增具身智能与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风险;识别智能体社交平台为薄弱环节。适用对象:AI 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自愿性框架
2026-07-20欧盟委员会《AI 生成内容透明度指南》解释第 50 条:如何标识、检测与披露 AI 生成内容;与 6 月 10 日行为守则配套。适用对象:GPAI/生成式 AI 提供者与部署者。指南 · 非约束
2026-07-15中国五部门《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以替代社会交往/控制心理/诱导沉迷为目标;未成年人禁虚拟亲属/伴侣;2 小时提醒;敏感数据训练须单独同意;科技伦理审查。适用对象:拟人化 AI 服务提供者。约束性规章
2026-06-10欧盟委员会《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提供者:标识与检测;部署者:深度伪造与 AI 文本标识;附件 I 标准化图标/标签。适用对象:生成式 AI 提供者/部署者。自愿性守则
2026-05-25梵蒂冈教宗良十四世通谕 Magnifica Humanitas(5 月 15 日签署)首部专论 AI 的通谕。技术「从非中立」;AI 须「解除武装」;致命决定永不得委托机器;利润不得成为系统性牺牲就业的理由;要求健全法律框架、独立监督、透明可申诉的高风险决策、劳动者保护与再培训、儿童保护、限制画像与侵入性监控、可持续 AI、透明供应链、国际规则保障致命决定受有意义人类控制;教育中须知何时不用 AI。适用对象:天主教会、政策制定者、AI 开发者与使用者。伦理文件
2026-05-20新加坡 IMDA《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v1.5有界工具访问、可逆性、唯一身份+可问责人类、敏感操作前人类检查点、离线停止机制。适用对象:智能体开发者/部署者。自愿性框架
2026-05中国三部门《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决策三分类、用户最终决定权、不得超越授权;敏感领域备案/测试/召回;拟建智能体注册平台。适用对象:智能体开发者/部署者。政策文件
2026-04-03沙特 SDAIA《负责任 AI 政策》草案(咨询)四级风险模型(草案);另有《AI 偏见参考指南》首版(非约束性)。适用对象:沙特境内 AI 开发者/部署者。草案 / 指南
2026-03-31日本 METI/MIC《面向企业的 AI 指南》v1.2生命周期风险治理、透明度、安全、内容识别、业务连续性、人类最终决策;训练数据可追溯性。适用对象:日本企业 AI 开发者/使用者。自愿性指南
2026-01-22新加坡 IMDA《代理式 AI 治理框架》v1.0全球首个智能体专属治理文件,四维度见亚太一节。自愿性框架
2026-01-22韩国 MSIT《人工智能基本法》及施行细则高影响 AI 影响评估、人工监督、可解释性、用户保护计划;生成式 AI 透明度;高性能 AI 安全义务。适用对象:AI 开发/利用经营者。约束性法律
2026-01-14中国台湾数位发展部/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人工智能基本法》七项原则:人本、永续、有效治理、促进与规范并行;隐私、网络安全、透明度、公平与问责。适用对象:政府与各 sector 主管机关。框架法 · 无直接罚则

按伦理议题归纳

1 · 偏见与公平

约束性:欧盟 AI 法案高风险要求(2027-12-02 适用)含偏见测试与数据治理;韩国高影响 AI 影响评估须评估对基本权利的影响;美国伊利诺伊 HB 3773(效果主义)与得州 TRAIGA(意向主义)形成对照;加州 FEHA ADS 规则(2025-10-01 生效)与纽约市地方法 144(年度独立偏见审计)为背景。

自愿性:沙特 SDAIA《AI 偏见参考指南》首版;新加坡框架要求评估训练数据多样性;中国拟人化办法要求训练数据多样性、负向采样与对抗训练。

共性:均要求事前评估与持续监测。分歧:效果 vs 意向的举证标准、是否要求独立第三方审计。

2 · 透明度与可解释性

约束性:欧盟第 50 条(2026-08-02)、韩国事前告知义务(2026-01-22)、中国 AI 生成内容标识(2025-09-01 起)、印度 SGI 标识(2026-02-20)、加州 SB 942 来源数据(2026-08-02)、加州 AB 2013 训练数据摘要(2026-01-01)。

自愿性:欧盟 6 月守则+7 月指南、GPAI 行为守则训练数据摘要模板。

趋势:2026 年为「标识年」——中、韩、印、欧、美加州同年强化合成内容标识,机器可读标识(水印/元数据)成为共同技术路径。

3 · 人类监督与问责

约束性:欧盟第 14 条人类监督(2027-12-02 适用);韩国用户保护计划须含人工干预机制;中国智能体意见:用户保留最终决定权;英国新 ADM 规则:须提供有意义的人工干预与申诉途径。

自愿性:新加坡智能体框架:敏感操作前人类检查点;梵蒂冈通谕:致命决定永不得委托机器。

共性:高风险决策须有人类在环。分歧:欧盟/韩国要求制度化的人类监督,中国智能体意见以授权边界+最终决定权表述,美国联邦则以自愿审查替代强制人类监督。

4 · 隐私与数据保护

约束性:日本 APPI 修正案(罚则 2027-01-17)、英国 ADM 改革(2026-02-05)、澳大利亚 APP 透明度(2026-12-10)、中国拟人化办法敏感数据训练须单独同意、印度 SGI 规则中的数据保护义务。

自愿性:OECD 原则、UNESCO 建议书。

趋势:隐私法成为 AI 治理的「硬法载体」,多国通过修订隐私法而非单独立 AI 法来实现 AI 约束。

5 · 生成式 AI 内容标识与深度伪造治理

约束性:欧盟第 50 条+新增禁止(2026-12-02)、美国《TAKE IT DOWN Act》48 小时删除(2026-05-19)、印度 SGI 3 小时/2 小时删除、中国标识办法、韩国标识义务、墨西哥刑法修正案(草案)。

共性:2026 年全球收敛于「标识+快速删除」双轨。分歧:欧盟以事前标识为主,美国以事后删除+刑事为主,中国以标识+内容安全评估为主。

6 · 未成年人保护

约束性:中国拟人化办法禁虚拟亲属/伴侣、未成年人模式与监护人同意;加州 SB 243 危机干预与年度报告;康涅狄格 SB 5 儿童保护;加拿大 Bill C-34 自杀意念中断义务;美国众议院 KIDS Act / SAFE BOTs Act(已通过众议院)。

自愿/伦理:梵蒂冈通谕与 2026-09-25 UNESCO 讲话:儿童脆弱性不得成为剥削机会,要求年龄限制、平台问责、反 grooming/勒索/性剥削保护;联合国科学小组报告将儿童安全列为七大领域之一。

趋势:陪伴聊天机器人成为 2026 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焦点场景,中美加三地同年立法/修法。

7 · 就业/医疗/教育/司法中的应用伦理

就业:欧盟附件 III(招聘、员工管理)2027-12-02 适用;美国伊利诺伊、得州、科罗拉多、加州 SB 947(2027 年)分化;中国国办发〔2026〕29 号就业友好意见;韩国招聘列为高影响 AI。

医疗:韩国医疗列为高影响 AI;日本医疗 AI 须 PMDA 批准;中国拟人化办法涉卫生健康服务须同时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教育:越南高影响过渡期 18 个月含教育;梵蒂冈通谕:教育为耐心过程,须知何时不用 AI。司法:欧盟附件 III 含司法行政与执法;巴西 PL 2338 高风险含司法行政与犯罪分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表示未来五年完善 AI 与数据产权司法规则(2026-05-27)。

共性:高风险场景清单高度重叠(招聘、信贷、医疗、教育、司法、执法)。分歧:欧盟/韩国/越南以清单定高风险,美国以州法+部门法分散规制,中国以场景+部门规章规制。

8 · AI 安全与对齐(Safety & Alignment)

约束性:加州 SB 53 与纽约 RAISE(>1026 FLOPs 前沿模型,安全框架、透明度报告、关键事件报告);韩国高性能 AI(≥1026 FLOPs)安全义务。

自愿性:美国 EO 14409 自愿 30 天预发布审查+白宫超级智能协议(无罚则);新加坡智能体框架;中国 TC260 3.0 版智能体风险框架;澳大利亚 AI 安全研究所(2026 年初);加拿大扩大 AI 安全研究所(2026-06-04 战略)。

分歧核心:前沿模型安全应否强制(欧/加州/纽约/韩国)vs 自愿(美国联邦/新加坡/日本)。
伦理专题来源:mdpi.com · p4sc4l.substack.com,及各地区章节所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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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趋势与分歧:美、欧、中路径比较

2026 年的共性趋势除页首三点外,还包括:陪伴 AI 与未成年人成为伦理焦点(中国拟人化办法、加州 SB 243、康涅狄格 SB 5、加拿大 Bill C-34、梵蒂冈通谕同年聚焦情感依赖、自杀干预与儿童保护);前沿模型安全分层——1026 FLOPs 成为美(加州/纽约)、韩共同阈值,欧盟以 1025 FLOPs 推定系统性风险(第 51(2) 条),阈值数量级接近但法律后果不同。

维度欧盟美国(联邦+州)中国
立法模式横向、风险分级综合法(AI Act 2024/1689),直接适用联邦无综合法,行政令+讨论稿+自愿协议;州法碎片化(29 州成法)无综合法,以部门规章+场景规则+标准为主,综合法在计划中
风险分级四级:禁止/高风险/有限/最小;附件 III 清单+附件 I 产品联邦:无分级;州:加州/纽约以算力定前沿模型,科罗拉多/伊利诺伊/得州以「重大决策」定范围分类分级:拟人化办法、智能体意见按场景与风险分级;TC260 框架按风险类型分类
透明度第 50 条法定标识+机器可读,罚则 3%/1500 万欧元加州 SB 942 来源数据、AB 2013 训练摘要;联邦无统一标识法,TAKE IT DOWN 以删除为主生成内容标识办法(显式+隐式)+拟人化办法身份披露+2 小时提醒
版权训练数据GPAI 须有版权合规政策+训练数据摘要(第 53 条),尊重 TDM 保留权Bartz 案:合法购买图书训练属合理使用,盗版获取不属;无联邦立法,诉讼主导生成式 AI 办法要求训练数据合法来源与知识产权合规;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人类监督第 14 条法定人类监督(高风险)州法:科罗拉多人工审查、加州 SB 947 禁纯自动化解雇;联邦:自愿智能体意见:用户最终决定权;拟人化办法:极端情境干预+监护人联络
执法委员会/AI 办公室+成员国市场监督,罚款最高 7%/3500 万欧元(高风险)FTC(TAKE IT DOWN)、州总检察长、私人诉权(伊利诺伊)并存;联邦诉讼工作组挑战州法网信、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拟人化办法罚款 1 万—20 万元
伦理定位伦理要求法律化(人权、民主、法治为条约基础)伦理多为自愿框架与行业守则,联邦强调「最小负担」伦理要求部门规章化(「智能向善」、科技伦理审查)+政策文件

其他模式

  • 日本/新加坡模式:促进型/自愿型,以指南+标准+沙盒为主,无罚则,与欧盟形成对照。
  • 韩国/越南/中国台湾模式:韩国、越南为约束性全面法,中国台湾为框架法(无罚则),显示亚洲内部亦分化。
  •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模式:均放弃横向 AI 法,改由现有法+部门监管+战略推进,2026 年三国均以「无 AI 法」为明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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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核实 / 缺口说明

本报告未收录任何无法核实法条编号、日期或链接的条目为定论。以下事项标注「未核实/缺口」,如需作为合规依据,须以官方原文复核。

  1. 泰国 AI 法生效说法冲突:一来源称泰国 AI 法 2026-03-01 生效,另一来源(数字亚洲政策追踪,截至 2026-10-31)称草案 2026 年 7 月公开听证、8 月 14 日截止、10 月尚未提交内阁。本报告不采信生效说法,须以泰国《皇家公报》原文核实。
  2. 国务院 2026 年立法工作计划发布日期:来源有 2026-05-08、05-11、05-12 三种记载,未以国务院公报原文核实。
  3. 成员国实施法逐国状态:「仅 8 国指定主管机构」「21 国未提交实施法」等数字为二手汇总,未逐国核实原文;德国 KI-MIG、法国指定法、爱尔兰国家 AI 办公室法案的 2026 年最新进展未逐项核实。
  4. 统一标准:prEN 18286 等标准是否于 2026 年第四季度发布,截至 11 月 5 日未核实;AI 办公室第 12 条审计日志指南的权威性未核实。
  5. 美国州法细节:加州 2026 年 9 月签署潮 27 项法案逐项内容、编号与生效日未核实;伊利诺伊 SB 315 签署日未核实;康涅狄格 SB 5 分期生效日未核实;犹他、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等州 2026 年新法细节未逐项核实。
  6. OECD、G7、WIPO、WEF 2026 年新倡议:本检索未发现可核实的新文件,可能为检索覆盖不足,非「无新文件」的定论。
  7. 墨西哥 2026 年修法公布与生效日:两院通过日期为 2026 年 4 月,待《联邦官方公报》公布,具体公布/生效日未核实。
  8. 中国:《智能体实施意见》具体发布日、TC260 3.0 版全文、国办发〔2026〕29 号具体条款、最高人民法院 AI 司法规则细节未逐项核实原文。
  9. 萨尔瓦多、肯尼亚、尼日利亚、南非等:有提及但未核实 2026 年文本(肯尼亚 AI 法案 2026 年 10 月委员会报告已提交、南非 2026 年 4 月撤回国家 AI 政策草案等),均未深入核实,未列入正文定论。
  10. 欧盟 AI Pact 2026 年动态、美国 FTC/NIST 2026 年新政策细节:未发现可核实的新发布,列为缺口。
  11. 美国五角大楼 AI 实验室法律清单(2026-11-04 表态):据路透社报道(经多家媒体转引),未读路透社原文;清单内容、发布形式与各机构监督权限待公布后核实。
  12. 印度 CERT-In《AI 安全审计指南》效力:文件未说明法律依据、生效日与罚则,执行状态不明,待 CERT-In 官网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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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单

官方 / 政府来源(已读或索引引用)

权威法律 / 政策分析(索引核实)